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的实施意见》(苏政发〔2016〕99 号)和市、区《关于聚焦富民 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》精神,切实解决无业残 疾人的养老医疗问题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是指无锡市区居民 养老保险和无锡市区居民医疗保险。
第三条 区残联、各街道应共同做好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补 贴工作,其中: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总体协 调和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资金的下拨工作;各街道具体负责残疾 人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审核、认定和发放工作。
第二章 范围、险种和标准
第四条 本办法中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对象为具有本区户 籍,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第二代),在就业年龄段 (男 16-60 周岁,女 16-55 周岁)的残疾人。以下对象不纳入 市区居民养老补贴范围内:政府已托底保障的重度和低保残疾人, 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工作人员、已享受离退休、退职 待遇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中断缴费人员,全日制在校学生。 残疾人居民医疗保险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,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第二代)的残疾人。以下对象不纳入市区居民 医疗补贴范围内: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伤残军人及政府已 托底保障的重度和低保残疾人。
第五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保险,无论参加任何险种,参加居 民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 补贴,其中: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 过 15 年,合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后继续参保缴费的,不予补贴;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,距我市领 取居民养老待遇年龄(男满 60 周岁、女满 55 周岁)不足 15 年, 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,一次性补交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,不 予补贴;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但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需延缴 延退的,可以申请补贴,补贴不超过 15 年。
第三章 参保程序和审批缴费
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根据自身和家庭状况选择参 保险种,并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由本人(或监护人)携带户口簿、 身份证、残疾证、参保票据到户口所在的社区提出参保补贴申请, 街道复审通过后做好申请资料的归档工作。
第七条 街道残联应加强政策宣传,摸清参保对象底数,做 到应保尽保。各社区将符合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名单、补贴内容、金额等情况张榜公示 5 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列为符合条 件的发放补贴对象。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有异议的,可向街道残联提出,街道残联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查,并反馈投诉人。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,街道残联应及时告 知申请人。
第八条 各街道应掌握工作进度,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 残疾人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的花名册报区残联备案,区残联于当年12 月中旬将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资金下拨各街道。
第九条 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停止发放居民社会 保险补贴:
(一)已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,或已领取企业职工退休 养老金的;
(二)死亡的; (三)户籍迁出梁溪区的;
(四)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的;
(五)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、居民医疗的;
(六)中止缴纳居民养老、医疗保险的;
(七)其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。
第四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
第十条 对参保残疾人个人承担的费用予以补贴,补贴金额 执行当期公布的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、无锡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年缴费当年最低缴费标准。
第十一条 居民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,由区、街两级按 9:1 比例承担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,居民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无 锡市居民养老、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为依据,根据我区经济社 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。
第十三条 如市出台相关文件,按市文件执行。本办法由区 残联负责解释,自 2018 年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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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政发〔2017〕123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梁溪区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.p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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