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梁溪区 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(试行)的通知


为扎实推进“强富美高”新梁溪的建设,切实解决重性精神病 人医疗救助问题,维护社会和谐。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
一、救助对象

本区户籍,有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,且家庭无经 济能力进行长期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(低保、孤儿及城市“三 无”人员优先照顾)。


二、救助办法

根据重性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,提供基本医疗救助:


(一)入院:重性精神病人需要住院治疗,由其监护人或所 在社区填写《梁溪区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申请表》,经户口所在 街道审核后,报区残联审批。批准后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社区持 批准手续将其送至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住院救助治疗。


(二)出院:对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经诊断可以出院的,其 监护人应及时接回,并督促其服药治疗。


三、经费与结算

(一)享受住院治疗救助的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(含不需转 科的躯体疾病)费用,在按医保规定结算后个人自理部分由区残 联给予补助,补助标准每人每年 1 万元(个人自理不足 1 万元的 按实报销);


(二)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在此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民政或残联 一年一次的医疗救助;


(三)贫困精神病人要纳入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,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(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辖区所在街道社 区协助办理保险手续)。


四、审批与经费来源

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补贴由街道先期垫付,每月末由街道 向区残联申请审批一次,区残联与财政部门会商同意后在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中支付。


五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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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政办发〔2016〕43号  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梁溪区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(试行)的通知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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